【事项名称】: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手工报销费用申报 【办理依据】: 1.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》(京政发〔2010〕38号); 2.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<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>的决定》(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); 3.《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京人社办发[2009]13号); 4.《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京医保发[2010]74号); 5.《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》的通知(京人社医发[2010]287号)。 【办理条件】: 1.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; 2.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; 3.社保卡挂失后,补(换)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; 4.新参保人员,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; 5.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。 【受理方式】:现场受理 【办理材料】: 1.社保卡; 2.《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》; 3.《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》; 4. 收费票据; 5.出院诊断证明书; 6. 住院费用结算单(或汇总明细清单); 7.全额结算证明(异地费用及新生儿费用除外); 8.报盘文件。 其他类办事材料,如: 1. 急诊留观、门诊特殊病、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、费用明细,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; 2. 转诊治疗的,请提供《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(院)单》。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,如: 1.《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》复印件或《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》复印件或《新发于补(换)社会保障卡证明》复印件; 2.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; 3.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复印件(新生儿提供)。 【办理流程】: 1.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,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,保管社保卡,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(县)医保经办机构; 2.区(县)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; 3.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。 【办理结果】: 发放《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》、《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》、《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》。 【办理时限】:15个工作日,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。 【办理地点】:大兴区时代龙和42号楼底商二层兴丰街道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【办公时间】:每月1-20日(法定工作日) 【联系电话】:692222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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